夫妻離婚後,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,有權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探望子女。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“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”。 行使探望權的一方並非僅僅是對子女的看望,還應包括對子女的愛護、保護、教育等各方面,表現在對子女生活上的照顧以及▓學習、思想、道德品質的教育。一旦發生探望權利糾紛時,首先的救濟方式應當是相互協商,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。 《婚姻法》規定:“父或母探望子女,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;中止的事由消失後,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。”由此可見,法律把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”作為探望權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。在司法實踐中,一般認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: 1、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。 2、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。 3、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,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,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系,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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